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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复垦为由,对承包场地进行填土,该行为违法吗?

2022-09-20

【案件回放】


邱某于2016年1月1日与安徽省舒城县xx镇xx村委会签订《轮窑厂租赁合同》,租期10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1万元,合同签订时由邱某的合伙人邱x林支付10年租金10万元给xx村委会。2018年1月25日,邱某在租赁的场地创办了xx公司,经营范围家禽、水产养殖、加工、销售。2019年10月12日,xx镇相关部门确定案涉的租赁场地为复垦地,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11日下午,因xx镇相关部门需对xx村原轮窑厂进行复垦,委托T公司从舒城县xx镇万达广场工地运送渣土向邱某承包场地的鱼塘内等场地倾倒,以达到复垦目的。邱某认为,xx镇相关部门对xx公司采取暴力、强行拆除、复垦行为违法,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邱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逻辑关系混乱。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舒城县xx镇相关部门对邱某、xx公司承包的场地填土等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邱某与xx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石x(邱某之妻)等人在租赁场所内的大门处阻拦xx镇相关部门委托T公司的施工车辆进入租赁场所倒土,是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而舒城县公安局没有采取恰当的方式来处理纠纷,认为与王x(邱x林之妻)干扰了施工企业T公司的生产秩序,采取了对石x、王x拘留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xx镇相关部门在没有与邱某、xx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行政告知程序,也没有作出有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以土地复垦为由,委托T公司向邱某投资创办的xx公司承包的场地进行填土等行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xx镇相关部门承担,故xx镇相关部门对xx公司的填土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而上述案例中,行政机关直接对场地进行填土,该行为属违法,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