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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行实施扒窃,男子获刑十个月!

2022-09-19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郑某在某琴行报名学习钢琴,然而郑某却没有专心提升自己的技艺,反而在琴房内扒窃他人的财物。2020年7月的某日,郑某发现被害人黄某将手机放在钢琴上,后借机与黄某交谈,趁黄某不注意时将黄某的手机盗窃得手。次日,郑某将盗窃所得的黄某手机卖出销赃,获利人民币一千七百元。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郑某在琴行练琴时发现被害人黄某的手机放置在钢琴上,贪心顿生,趁机和黄某交谈后趁其不备将手机盗窃得手。后郑某将其盗窃所得的手机卖出销赃,获利人民币一千七百元。故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将款项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勿为了一己私利将自己堕入罪恶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