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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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案件回放】
2014年,宋某承包丁某在当地的某项目工程,在工程结束之后,丁某将工程款项结算支付给了宋某,然而在转账次日丁某才发现自己多支付给宋某一万元的工程款。由于宋某日常入不敷出,于是在丁某向宋某索要多支付的款项后,宋某以多种理由进行推脱,迟迟未能归还款项。2015年3月,丁某再次来到宋某的家中要求宋某归还款项,宋某再次表达了拒绝,于是丁某怒火中烧,将宋某家中庭院内放置的施工设备拖走,并以废品的价格进行变卖。后宋某将丁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物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处丁某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宋某承包丁某在当地的某项目工程,工程完结后,丁某在结算工程款项后多支付给了宋某一万元的工程款,故要求宋某退还。而丁某经多次催要宋某都并未退还,于是丁某怒火中烧,将宋某存放在家中的工程设备拖走,并作为废品进行变卖。故丁某的行为属于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设备拖走变卖,严重侵害了宋某的物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他人拖欠款项,也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而不能私自处分他人的动产,否则可能侵害他人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自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