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9-13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庄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商处看房,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庄某乙人民币七十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套房屋,双方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确认了该小区的建设规划以及庄某所购入房屋的具体位置。2016年,庄某获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在装修后入住该房屋,然而就在庄某以及其他住户入住不久之后,该房地产开发商就计划在庄某所居住的楼栋附近搭建电梯房。庄某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此行为构成违约,故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作出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该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庄某损失共计人民币陆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庄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房产一套。在庄某入住之后,该房地产开发商则计划在庄某所居住的楼栋附近搭建电梯房,然而该房地产开发商的计划与其在售房时约定的小区构造不符,且影响小区采光,故庄某以该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诉至法院。经查明,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小区的构造达成合意,电梯房并不在原构造范围内,且房地产商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该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对房屋以及小区构造等具体信息进行约定,并保存相关证据,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