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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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件,内容:周口市xx区xxx沿岸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全省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下达给周口市xx区相关部门。xx区相关部门作出《xx区相关部门关于xxx沿岸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后又作出《关于xxx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于同日在征收区域公告张贴,还有《xxx沿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黄女士在周口市xx区xx社区八一路xxx路北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在上述征收决定所载明的征收范围内。同年7月31日,xx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评估咨询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后又作出《房屋价值评估通知》,该通知内容为推荐五家评估机构,供居民协商选择2家评估机构。
此后,xx房地产评估公司对黄女士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将分户评估报告送给黄女士母亲,xx区相关部门多次派人与黄女士家人协商补偿事宜未果。2018年6月8日,xx区相关部门对黄女士作出《xx区相关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黄女士不服该补偿决定,认为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上述补偿决定。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其作出上述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主要是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故该补偿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法判决撤销周口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案中,从xx区相关部门提供的评估报告单显示的价格看,因没有提供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证据,不能证明评估价是否不低于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并且,xx区相关部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是2017年10月10日,而其作出评估的价值时点为2017年8月25日,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2017年7月31日,xx区相关部门就已发布《评估咨询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选定了评估机构,但在向被征收户推荐4家评估机构的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即《房屋价值评估通知》发布之日,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在推荐时间之前,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明显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要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之后,因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部门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通知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选择评估机构,在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同时会公布可选择的评估机构名单,但法律并没有限制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范围。而上述案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显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