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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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C公司与J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自2017年12月26日起一年内,C公司向J公司供应混凝土。后至2018年8月17日,C公司供货1208万余元,J公司支付货款783万余元,结欠425万余元,C公司开票610万元。C公司2018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J公司给付全部剩余货款425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C公司在交货时应提交有关混凝土的技术资料、发货单,J公司对发货单签字确认;当月底按供货单结算货款,次月15日前付至上月结算货款的60%,余款15%用于抵扣房源,其余款项在混凝土结算完成后1年内付,如无C公司有效的财务凭证或者收款委托手续,J公司拒绝付款;混凝土供应结束后,双方及时结算货款。至2018年9月14日,J公司未给付的到期货款为122万余元,未到期的货款为303万余元。
某法院判决:J公司支付建材司到期货款122万余元及利息,C公司开具122万余元增值税发票,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公司是否有权要求J公司付清剩余全部货款?因《民法典》对本案所涉合同未作规定,故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总价为1208万余元,未给付的到期货款为122万余元,故未给付的到期货款数额没有达到合同总价款的1/5。因此C公司要求J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