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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相关部门征收,未给予补偿款如何索要?

2022-09-09

【案件回放】


2011年7月20日xx区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公告》,对该区域房屋进行征收。滕xx的有证房屋就在被征收范围内,面积19.63平方米。滕xx的配偶赵x(已死亡)于1983年8月1日经“东机联合办公室”会审同意,建筑了无产籍房屋,该房屋亦在征收范围内。同日,沈阳市xx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xx区文官部分旧城区及出口路改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辽宁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单价3100/平方米。上述两处房屋于2011年11月被拆除,并未得到征收补偿。因此,滕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区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滕xx提起诉讼前未向xx区相关部门提交履责申请,其诉求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xx区相关部门向滕xx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利息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发布征收公告的机关为xx区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区相关部门为本案征收补偿义务主体。滕xx是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xx区相关部门应当对滕xx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因此,xx区相关部门应支付滕xx房屋补偿款、搬家费,该部分款项xx区相关部门应当在滕xx房屋被拆除后及时支付,未能支付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予滕xx利息损失补偿,xx区相关部门应支付过渡期补助费。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征收公民合法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如果房屋被征收后,未得到相应补偿,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可以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