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9-08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边某某、高某某共同向某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73828.66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二、边某某、高某某共同向某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驳回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系房地产开发商在为购房人购买其开发的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提供有条件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阶段性担保,顾名思义,房地产开发商并非对债务自始至终均提供全部担保责任。从房屋贷款合同内容来看,一般均约定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自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予以免除,也有部分合同载明自房屋办理预抵押登记之日起免除房地产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无论是哪种约定,其本意在于如银行能够依法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一般银行均同意免除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前,一般认为预抵押登记不产生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而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出台后,在一定条件下,预抵押登记也可产生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此时银行在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仅因主债务人拖延不办理房产证进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设定阶段性担保制度的宗旨相悖,故不应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