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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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案件回放】
海某喜欢品尝野味,于是为了贪图自己的“嘴瘾”,无视法纪的海某将自己送入了监狱。在2020年8月,海某得知当地森林深处有野生动物出没,于是其在网络上购买捕兽夹计划捕猎野生动物。后海某在放置捕兽夹次日后来到山中验收成果,发现捕兽夹捕猎到一具水鹿尸体,海某遂将此野生动物携带下山,回到家中进行食用。后当地村民举报了海某非法捕猎的行为,公安机关来到海某的家中将捕兽夹以及海某未食用的水鹿部分进行扣押,经鉴定,海某所捕猎的水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海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要求海某补偿生态资源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海某因贪图野味,在网络上购买捕兽夹在森林深处放置以捕猎野兽动物,后其使用该工具捕杀水鹿一只用于食用,且经鉴定,海某所猎捕的动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海某的行为属于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遂根据海某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可随意捕猎,否则将会造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的破坏,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