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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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案件回放】
王某于1992年在盘锦市xx县xx镇贾家村自建砖石结构房屋二栋。xx县xx镇贾家村的房屋动迁工作由xx县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管理实施。2011年8月15日,xx县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经批准更名为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并负责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同年9月5日,xx县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工作的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与盘锦市xx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将xx镇贾家村房屋拆迁拆解工程发包给了盘锦市xx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中约定拆除的项目为已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并在补偿协议达成后拆除前,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通知要拆除的标的物的准确位置。2012年5月1日晚,盘锦市xx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拆除房屋时,误将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居住在xx县xx镇贾家村的王某房屋拆除。此后,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及盘锦市xxxx拆除有限公司与王某协商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王某便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后经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对所拆房屋没有通过合法行为取得处分权,其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为行政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王某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xx县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已经批准更名为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xx县相关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的实施部门,并延续贾家村等四个区域的房屋拆除工作。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与盘锦市xx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xx镇贾家村房屋拆迁拆解工程协议书,为此应确认为xx镇贾家村房屋的拆除系xx县相关部门对拆迁区域土地上房屋的拆除行为。xx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在没有任何房屋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因工作失误,致使盘锦市xx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误将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王某的房屋拆除。
【瀛台律师提醒】
不管征收方是有意误拆,还是无意误拆,都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相应损失。误拆情况在生活中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自家房屋如果被征收方误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权益维护,以及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