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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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案件回放】
沈阳市xx区相关部门于2019年12月11日对小陈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由于2020年6月28日重新作出确认小陈两处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该补偿意见是在未征求小陈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且有违事实和有关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xx区相关部门虽确认了小陈被征收的范围为两套有证房(分别:有经营的非住宅122.4㎡和住宅240㎡)、附属物及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427.45㎡。但未将该房用于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未给予补偿,而且补偿金额远低于被征收房屋现实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小陈的房屋一直用于出租,属于非居住用房。
小陈认为,该补偿价格显然远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补偿方式也未与其充分协商争得其同意,强制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补偿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答辩人作出的上述意见书的内容符合征收政策和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的补偿标准最大、最高限定的保障了小陈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最终意见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根据xx区相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照片及小陈主张,小陈房屋上存在搭建棚子的痕迹,xx区相关部门在核量及作出最终补偿意见时,应对小陈房屋上棚子的建筑年代进行认定,并考虑xx区相关部门第一次发布征收公告的时间,决定是否应予补偿。故对于小陈案涉房屋上第一次发布征收公告时是否存在加盖的棚子认定事实不清。
【瀛台律师提醒】
在村民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至关重要,可能直接关系到房屋最终的补偿数额。如果征收人收到补偿安置意见书,认为征收公告内容认定事实不清,补偿标准无依据,或评估程序违法,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早日维权,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