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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另一方主张无因管理,到底是啥?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4月10日,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住院治疗,治疗期间麻某为其垫付部分医疗费并持有相应的医疗费收据。程某的法定代理人程某二(系程某之父)在《关于麻某垫付医疗费数额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交给麻某,麻某交付其手里的关于程某的医疗费票据。程某二在该确认书中承认麻某垫付医疗费5.5万元,并承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全额偿还。
后程某二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拒绝归还。麻某诉至某法院,请求程某立即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程某辩称:麻某没有实际为程某垫付医疗费。其出具给麻某的确认书是受麻某胁迫才签订的,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麻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程某二向麻某出具的《关于麻某垫付医疗费数额确认书》,明确承认麻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合计5.5万元。现程某二称该确认书的形成存在胁迫,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程某系因交通事故入住医院且已成为植物人,麻某在向其垫付医疗费时,程某客观上不可能与麻某达成借贷合意。故麻某为程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管理他人事物,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表示(麻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有帮助程某医疗救治的意思表示),无法律上的原因。麻某有权请求返还垫付费用。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有的民间借贷往往会与无因管理混为一谈。为他人垫付医疗费,或者为他人垫付资金,到底为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应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等角度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