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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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案件回放】
张某为其家庭自用车辆在某保险公司Q市分工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后通过相关网络平台登记从事顺风车业务。2019年7月5日,张某驾驶该车搭载顺风车人员时与案外人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因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及施救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属于非营运车辆实施营运车辆载客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Q市分工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瀛台律师论法】
按照法律规定,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顺风车属“共享出行方式”,收费标准远低于正常营运车辆收费标准,难以获取较高利润,客观上起到控制顺风车危险程度的作用,且张某接单路线均属居住地到工作单位之间,系私家车主正常出行的合理线路。因此不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行为,并未使车辆风险程度显著增加,遂判令某保险公司Q市分工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顺风车是一种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可以达到缓解拥堵、方便出行的目的。本案判决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既对私家车用于顺风车业务的性质作出了判定,又起到了鼓励共享出行、低碳出行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