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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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案件回放】
张某系北京市xx区xxx乡大村涧村村民,xxx乡相关部门进行第二批险户搬迁。张某符合第二批险户搬迁政策,便向xxx乡相关部门申请险户搬迁,xxx乡相关部门告知张某其已在第一批险户搬迁中获得了搬迁房屋及搬迁款,此与事实不符。为了解险户搬迁详情,张某于2020年9月39日,向xx区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北京市xx区xxx乡大村涧村山区险户搬迁补偿款及领取人员名单(1997-2000年)”,xx区相关部门于次日签收,于同日作出《登记回执》。2020年11月3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11月30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张某送达。张某收到告知书,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xx区相关部门依法对张某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审理认为,张某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xx区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张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具有针对张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针对张某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xx区相关部门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迳行认定张某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该机关负责公开。故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行政机关收到信息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迳行作出答复,申请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