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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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案件回放】
高x系吉林省长春市xx县xx镇陈家店村大田家卜屯村民,在陈家店村承包土地分亩。2019年12月9日,xx县相关部门张贴拟征地通知书,高x承包土地在此范围内。2020年xx镇相关部门电话告知承包田被征收,要求高x签字。但xx县相关部门未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未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未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未履行对高x妥善安置,xx镇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高x承包地上附着物实施清表。
2020年6月23日,高x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涉案土地为xx县相关部门2020年第3批次征收土地项目。高x认为xx县相关部门的强清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非法强拆强占高x合法所有的承包田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了土地征收,高x所在村村民一直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本次征收涉及73户,其中有66户已领取补偿款。其行政行为合法,程序正当,应驳回高x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制清理高x承包地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作为征收主体,除非其有证据证明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清表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xx县相关部门是强制清表主体。具体是由镇行政机关还是其他主体实施的,应推定是受xx县相关部门委托实施。xx县相关部门应对其不举证承担责任。xx县相关部门未提供强制清表行为程序合法的任何证据,故应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相关部门应作出补偿告知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生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结束后再进行清表。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不应改变土地原状。在此过程中存在多个主体、多种职责,主要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