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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拒不整改?看法院如何判!

2022-08-29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31日,某银保监局向S信托公司作出川银保监管〔2019〕14号《金融监管意见书》,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监管意见向S信托公司作出告知。

  

2020年7月8日,某银保监局向S信托公司作出川银保监管〔2020〕20号《金融监管意见书》,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监管意见向S信托公司作出告知。

  

2020年12月22日,某银保监局对H公司作出川银保监强字〔2020〕5号《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载明:“2019年以来,我局要求S信托公司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下发金融监管意见书、开展监管约谈,指出S信托公司存在信托项目资金被股东H公司及其关联方挪用的情形,要求限期整改。但S信托公司和你单位拒不整改,不配合我局开展风险处置,S信托公司相关行为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现依据《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实施以下审慎监管强制措施:限制你单位参与S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作出整改后,应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验收检查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或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在未收到我局发出的《解除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之前,本决定书继续有效。”H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复议。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1日作出银保监行复决字〔2021〕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某银保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

  

H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某法院判决,驳回H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法官依据《行政强制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认定信托公司股东挪用信托基金、不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相关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信托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请予以驳回,依法支持了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瀛台律师提醒】

信托公司股东挪用信托资金,不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拒不整改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限制信托公司股东(包括非控股股东)参与经营管理权利的措施。上述限制措施是为防止信托公司风险进一步扩大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