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8-26
【案件回放】
K集团G市能源有限公司先后在Z市投资了多家煤矿企业,受煤炭市场行情影响,各煤矿自投产后均处于亏损状态。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向Z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X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为2271677155.72元。由于该债权人属于破产企业的关联公司,人民法院将X公司申报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100%清偿。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

【瀛台律师论法】
【瀛台律师提醒】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之规定,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