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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关联公司的债权要劣后清偿!

2022-08-26

【案件回放】


K集团G市能源有限公司先后在Z市投资了多家煤矿企业,受煤炭市场行情影响,各煤矿自投产后均处于亏损状态。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向Z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X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为2271677155.72元。由于该债权人属于破产企业的关联公司,人民法院将X公司申报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100%清偿。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深石原则”,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之规定,在破产债权确认中,将对破产企业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通过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确认为劣后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进行清偿。使得其余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100%清偿,保障了其他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瀛台律师提醒】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之规定,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