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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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案件回放】
王x于2020年10月6日向南阳市xx区水利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xx区水利局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2020年11月10日,王x向南阳市xx区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区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公开。2020年11月17日,xx区水利局向王x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11日,xx区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确认xx区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王x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xx区相关部门于2020年12月20日向王x邮寄送达该行政复议决定,王x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
王x认为,xx区水利局适用法律不当,对魏xx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其损毁的河道状态,所谓的“隐私”是魏xx等人与xx区水利局之间的灰色关系和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幕。在xx区水利局的包庇下,河道并没有修复,没有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些不正当的隐私不属于法定的不公开的理由。xx区相关部门及xx区水利局对公开破坏环境的人和事,对魏xx等人的违法行为实行重犯轻处,没有起到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因此,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限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xx区水利局收到王x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王x未予答复的理由,构成行政不作为。xx区水利局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王x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视为xx区水利局向王x履行了信息公开问题,xx区水利局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王x作出答复,向王x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视为xx区水利局已向王x作出答复,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视为已进行答复,无需重新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王x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责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未检索到申请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高度重视,处理好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及时、准确办理信息公开事项。若未依申请内容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