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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养殖场被征收,向有关部门提起履行法定职责具备哪些条件?

2022-08-25

【案件回放】


韩某在襄阳市xx区xxx镇汤岗社区xx组拥有合法养殖场。因xx区2017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韩某的养殖场,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9年11月15日,韩某发现自己的养殖场被摧毁拆除。在此次推地前,韩某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该行为给韩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了解,xx区相关部门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韩某进行补偿,韩某遂于2020年11月3日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xx区相关部门依法对韩某进行补偿,维护韩某的合法权益,但被xx区相关部门拒收退回,后韩某再次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前述申请材料,但xx区相关部门再次拒收退回。

韩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韩某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韩某的起诉事实不清,要求其履行补偿责任无事实依据,韩某不是地上附属物合法的唯一产权人,无权起诉。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对韩某提出的履行征收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韩某先后四次向xx区相关部门邮寄了申请其履行对韩某进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材料。xx区相关部门在收到韩某寄送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后予以拒收,且不予答复。而韩某提出该申请是基于其与xx区xxx镇汤岗村二组签订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韩某在合同期内取得了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其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在土地上增加的附属物拥有权益。且xx区相关部门在涉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其选用的评估公司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启动了前期工作,对韩某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并制作了评估补偿明细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区相关部门作为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应当是《襄阳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公告的征收行为的责任主体,负有对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韩某所租赁的土地在该征收项目范围内,故其有权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而xx区相关部门也应对韩某所申请的事项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二是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三是被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应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