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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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有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就不用修复环境?
【案件回放】
B铜业公司于2012年成立,获得某铜区的《采铜许可证》。经过多年的开采,毁损土地面积40亩,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但B公司并未承担修复责任,还欠缴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保证金,B公司的行为某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院发出《公告》:“就B铜业公司未对其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于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由于其他组织没有提起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B铜业公司在开采铜资源过程中,未对被破坏的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损害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拟提起公益诉讼,遂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律师提醒】
我们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发展理念,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