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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乘客跌落,谁来担责?

2022-08-23

【案件回放】


曾某是某村村民,其平日热情好客经常乐于助人,某日曾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打算进城采购,其邻居王某也计划进城,于是曾某表示自己可以载王某一程。然而在曾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乘客王某却不慎从车上跌落,后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王某死亡之后,其家属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曾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曾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搭载王某,后王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身亡,故王某的家属将曾某诉至法院。然而曾某举证证明其搭乘王某属于无偿好意搭乘,且王某多次乘坐曾某的便车,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电动车不得载人的情况下多次乘坐,故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减轻曾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遂依法判处曾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做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好意搭乘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美好品质,若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