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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给人支付结算?二人获刑!

2022-08-22

【案件回放】

      1、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因结婚需要礼金,通过他人介绍,在没有经营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前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G公司;并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紫林支行开立了号码为xxx98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符合常理,但受许诺帮助办理贷款的利益诱惑,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经查询该账户支付结算金额为8,675,799.78元。

  另查明,被害人郭某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通过“金京影视”APP以投资电影的形式被电信诈骗22,7461元,均通过G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2.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长征广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xxx08的借记卡,并开通了认证介质电子密码器,同时绑定了新申请的手机号;而后又拿自己以前的一张建设银行卡绑定了电话号码;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上述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以1,0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管强生(另案处理)使用。经查询卡号为6215581510010386608的借记卡,支付结算金额为2,915,205.24元。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2于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通过“金京影视”APP以投资电影的形式被电信诈骗12,958.2元,均通过G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被告人吴某某名下的62xxxxxxxx608账户,共获得G公司90余次流转资金,该账户于2021年1月13日、17日两次对被害人郭军返利共计936.37元;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害人杨印金返回投资本息一次2,078.4元。同时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退回流入其银行卡内金额15,000元。后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达800余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售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结算金额达290余万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民众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