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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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案件回放】
雷*原居住的xxx村因附近煤矿长期生产,出现滑坡、地面塌陷、地裂、房屋开裂、水位下降甚至枯竭等情况,严重影响该村村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xx县相关部门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xx县采煤xx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60号方案),确定对xxx村进行整体搬迁,明确统一安置补偿标准为每户5.5万元。其后,雷*在行政机关的组织下到指定地点建新房,并搬离老家。雷*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领取5.5万元的安置补偿款,但xx县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推脱,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雷*将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xx县相关部门每年都在依法有序进行安置补偿,不存在不作为。后经审理认为,雷*诉请确认xx县相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怠于对雷*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限xx县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雷*的申请依法履行审核并处理的法定职责。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雷*的房屋于2013年被鉴定为危房后,雷*已按照60号方案及xx县相关部门的要求,搬离采煤xx区xxx村,虽60号方案中未明确安置补偿期限,但xx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地对雷*是否属于安置补偿对象、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标准和条件等事宜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处理。按照xx县相关部门的统计,xxx村的受损户为80余户,尽管受损户及其村组多次以多种方式向xx县相关部门申请补偿,但xx县相关部门在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里,仅对其中的4户进行安置补偿,显然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被征收,行政机关应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负有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该职责,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收到书面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或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属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