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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采兰再审改判无罪?法院释法!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臧某在某县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五株,返回途中,被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臧某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臧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臧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遂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臧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县法院经再审判决臧某无罪。
【律师论法】
我国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臧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律师提醒】
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固然重要,但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有效保护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为重要。蕙兰尚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故采摘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