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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启动信访程序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法院:撤销,重新处理!

2022-08-18

【案件回放】


许xx购买了丹东xx一号小区房屋。在小区规划修改过程中,小区业主对规划修改有异议,向信访机关进行反映。2020年9月25日,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合作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理答复意见书,记载2020年8月中下旬,区自然资源分局批准xx一号规划图,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许xx从第三方得知该答复书意见书内容后,针对该答复意见书向国家信访局检举。2020年10月21日,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合作区分局向许xx作出行政处理答复意见书,告知许xx“若信访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许xx于2020年10月29日向丹东市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丹东市相关部门经审查后,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许xx认为,该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经审理,认为丹东市相关部门以许xx已启动信访程序为由认定许xx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丹东市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丹东市相关部门对许xx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本案中,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合作区分局2020年8月13日作出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12月8日公布于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这期间许xx无法对该许可决定进行查阅。丹东市相关部门主张许xx一直关注xx小区规划修改事项,应该视为许xx知道该规划许可证被核发,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丹东市相关部门从案涉许可证作出之日起计算许xx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并认定许xx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法定申请时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瀛台律师提醒】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注意法定申请期限,切勿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