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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无证驾驶把人撞,反怪老人不经撞?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龚某为妻子购买了一辆车,登记在妻子名下。一天龚某尝试着驾驶,但其无驾驶证,驾驶至道路中央时没有注意到正在过马路的柳某,将其撞翻在地。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龚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没有责任。但龚某认为柳某老本身就有骨质疏松,所以,对于柳某的损失,自己应减轻责任。柳某将龚某起诉至某法院。经司法鉴定柳某本身患有的骨质疏松在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中起轻微作用(参考值为10%)。
某法院查明龚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登记在妻子名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柳某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无证驾驶人龚某及允许他人无证驾驶的龚某妻子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龚某及其妻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柳某的损失。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柳某骨质疏松在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中损伤参与度参考值为10%,即柳某自身疾病对扩大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为10%。
本案中,虽然柳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柳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并无主观上的过错,骨质疏松仅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责任。
【律师提醒】
受害人自身疾病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