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程序合法,内容不当,信息答复应予撤销!

2022-08-16

【案件回放】


段xx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许昌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网在线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物业服务合同信息,xx区管理委员会拒绝提供。后段xx再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申请调阅,xx区管理委员会又以重复申请拒绝提供。xx区管理委员会拒绝理由不当,作为行政机关缺乏对基本法律法规的认知,存在懒政惰政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也侵害了段xx及小区全体业主的知情权。为维权,段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开xxx小区物业合同备案;依法判令xx区管理委员会公开信息(2020年9月10日回复)内容违法,请重新公示。

庭审中,xx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其答复内容正确合法,段xx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审理,认为xx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形式适当、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当,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予以纠正。段xx起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xx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涉案信息答复;责令xx区管理委员会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就断xx2020年8月21日申请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xx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段xx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的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向段xx作出了涉案信息答复。因此,xx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涉案信息答复形式适当,且程序合法。但xx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断xx申请后,首先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段xx给予指导和释明,让其明确“相关材料的备案、等公开备案信息”指的是什么,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其次,在区分哪些申请是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哪些申请是不属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并说明理由;最后,根据上述情况再依法一一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信息、是否存在该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及申请信息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答复。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答复,内容与所申请的公开内容不符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