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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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案件回放】
单x系xx县xx街道xx村村民,在本村有自建合法房屋及院落。2019年11月24日,xx县相关部门未履行公告、未听取单x陈述、申辩及告知法律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单x的房屋及院落,经xx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xx相关部门拆除单x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维护单x的合法权益,将xx县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拆单x房屋及院落的行为违法;判决xx县相关部门赔偿单x房屋、院落及其他财物损失。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答辩称,单x房屋所在片区范围内的土地已依法征收,其已签订《搬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拆除单x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单x虽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但一直未主动腾空房屋交付钥匙,xx县相关部门拆除涉案房屋前,未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单x书面催告并听取意见,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因此,xx县相关部门拆除单x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