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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维权要趁早,别让保险“不保险”!

2020-12-22

维权要趁早,别让保险“不保险”!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平时喜欢运动,2016年6月,单位组织开展篮球比赛,汪某积极参与,比赛十分激烈,就在汪某作为防守一方阻挡对方球员运球之时,不慎被撞倒在地。后被诊断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数月后,汪某康复出院了。很快,距这次摔伤事故已过去两年多。这两年里,伤病疼痛却时不时在汪某身上复发。汪某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建议汪某去做个伤情鉴定。

原来,单位先前已为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汪某伤情达到保险标准,即可向保险公司索赔。2018年12月,汪某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十级伤残,符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要求。汪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绝,双方协商未果。

随后汪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辩称:距摔伤事故发生已经过2年多,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因汪某2018年12月15日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时汪某才知道自己发生保单中约定的残疾情形,即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汪某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保险是生活中用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方式。为了确保能够获得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应尽早提起诉讼维权,以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