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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野生植物,男子被处拘役!

2022-08-10

【案件回放】

20204月,村民林某与村民黄某进行土地置换,黄某的家门前有一株野生樟树和竹子,林某进行土地置换,认为门前的野生樟树和竹子阻碍了其日常出行,于是使用工具将该樟树挖倒,并将家门口的土地经平整。其后,林某寻找樟树的买家,以五十元的价格将樟树出售给他人。后林某出卖野生植物的行为被警方查获,经鉴定,林某所挖倒的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林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和村民黄某今天土地置换后,认为家门口的野生樟树和竹子影响其家中采光和日常出行,于是使用工具将樟树移除并以人民币五十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林某所出售的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故林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