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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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29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了《关于xx路周边片区(二片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发布通告,决定对xx路周边片区(二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梁x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权证证号为单房权证城区字第0xx5号,建筑面积222.87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单国用(99)字第02120号,用途住宅,土地面积289.92平方米。涉案房屋为xx公司房改房,梁x用于超市经营,因补偿价值问题一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4月15日,xx县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梁x房屋,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拆除梁x房屋的行为违法。梁x于2020年3月5日向xx县相关部门邮寄赔偿申请书未果,为了维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xx县相关部门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梁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没有给梁x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梁x要求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经审理,认为梁x的部门主张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如梁x选择货币赔偿,xx县相关部门应赔偿梁x房屋及附属物损失、装饰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安置费、室内动产损失;如梁x选择产权调换赔偿方式,xx县相关部门向梁x支付装饰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安置费、室内动产损失等,并对梁x房屋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予以安置。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四)项、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梁x因违法拆除房屋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给予的行政补偿,因此,梁x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损失、装饰装修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予以支持。梁x作为被征收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选择货币赔偿或者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村民房屋,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果行政机关未予以赔偿,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