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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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案件回放】
庄某等人是当地的村民,以在菜市场经营肉类维生,三人经常在外地采购生牛,后拉回该村的菜市场进行销售,后庄某等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于是觉得采取给牛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的重量。2020年2月,庄某等人经常安排,在当地联系养殖公司,在宰杀牛前进行注水工作,将水管插入牛胃,向活牛的体内完成注水,以增加牛肉的重量,之后再完成屠宰行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根据众人具体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并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庄某等人在外地收购活牛进行屠宰后出售,然而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众人采取对活体牛灌水的方式增加牛肉的重量,以抬高自己的销售金额,故庄某等人作为销售者,其行为属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自三十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后法院遂根据不同被告人各自销售的金额、犯罪事实以及具体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是做小本生意也应当以诚信为本,不能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否则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