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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在现场,公告能否以张贴方式送达?

2022-08-09

【案件回放】

某年,周x依法申请在xx镇xx村xxx号南面的河基上修建护坡,当时xx水务所派员与周x及施工队一起放线,后因将报废污水管道错认为正常使用管道,退回一部分修建护坡。此后,周x多次向xx水务所、城管中队反映,要求按照第一次放线补做。2019年3月,周x再次向水务所提出纠正要求,并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后进行恢复原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受到任何阻拦。但至同年4月3日,xx镇相关部门却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6日,xx镇相关部门又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书》,在撤销上述决定后,又作出内容基本一致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xx区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通知周x到上海市xx区xx镇徐诚路综合工作中心311室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周x于5月23日上午至上述指定地点,却无人接待,xx区相关部门剥夺了周x的陈述、申辩权。周x认为xx区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属违法,向法院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所作被诉《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执法程序违法,因涉案违法建筑已被拆除,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事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采纳。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未能举证证明当时在指定地点安排相关人员接待。故根据已有证据不能证明xx区相关部门切实保障了周x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另外,周x当时不在现场,不适用留置送达方式,xx区相关部门以张贴方式送达,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催告书、决定书的制作机关是xx区相关部门,但文书载明的送达机构却是xx镇相关部门,文书样式和送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瀛台律师提醒】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还可以选择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切勿直接将公告以张贴的方式送达,这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