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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畜禽养殖业清退补偿决定书给予补偿,如何维权?

2022-08-08

【案件回放】

R养殖公司为响应发展养殖业的号召,在2011年1月租赁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x镇的M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场地进行养殖。2017年12月11日,怀柔区环保局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向R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必须在2017年12月17日停止养牛行为。R养殖公司为防止怀柔区环保局对其进行罚款,无奈按照怀柔区环保局规定的时间进行了清退。后其将怀柔区环保局诉至法院,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R养殖公司认为,依据怀柔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柔区相关部门应向R养殖公司给付养殖动物补偿款、土地租金补偿、青贮饲料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养殖公司于2019年1月向怀柔区xx镇相关部门寄发了履职函,但xx镇相关部门没有任何回应,于是又将其诉至法院,但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6月21日,R养殖公司向怀柔区相关部门寄发履职函,但未回应,R养殖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怀柔区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2020年6月8日,R养殖公司在xx镇相关部门处领取到《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关于R养殖公司畜禽养殖业清退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只给付R养殖公司21头奶牛的补偿,对于土地租金损失补偿、青贮饲料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均没有涉及,R养殖公司认为怀柔区相关部门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给予其补偿,没有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尽快开展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函》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属程序违法。因此,R养殖公司为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故作出判决撤销怀柔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对R养殖公司提交的《要求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函》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本案中,怀柔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且对R养殖公司的补偿申请应重新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环保拆迁问题愈演愈烈,作为养殖户,在面临拆迁时一定要了解,如果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机关索要补偿,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