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6年10月,X公司、W公司、L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增资L公司合作开发郑州某地块。X公司增资6000万元,占L公司60%股权;W公司增资2000万元,占40%,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X公司委派并担任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L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L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产生利润时,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2018年8月,X公司、W公司、阳光城公司、项目公司L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X公司调用项目公司8亿元资金,X公司实际转给阳光城公司共计15.6亿多元,阳光城公司分两次共还款4亿多元,至今尚剩余11亿元未还。2019年10月,W公司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得到生效判决支持。阳光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该期归属于少数股东L公司的损益为11.4亿多元,L公司2019年综合收益总额应为2.8亿多元。W公司起诉请求:L公司支付盈余分配款38476万元;在L公司不能履行义务的范围内,由X公司和阳光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L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关联公司阳光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可以计算出截至2019年L公司应向W公司分配的利润数额。某法院判决:一、L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公司2019年度盈余分配款82226681.48元;二、X公司对L公司2019年度82226681.48元盈余分配款在给付不能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W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L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产生利润时,每年至少分配利润一次。根据查明的案情,截至2019年L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W公司作为L公司实际出资40%的股东,依法享有取得投资利润的权利。L公司的控股股东X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超出四方《补充协议》约定的调用资金金额的限制,向其全资控股的关联公司阳光城公司转账共计15.6亿多元,至一审起诉时,尚有11亿元资金未返还L公司,此行为系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其同时也有阻碍小股东W公司知情权行使的行为,上述行为导致L公司无法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严重损害W公司的利益。根据L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及关联公司阳光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股东实际出资比例,可以计算出截至2019年W公司应分配利润数额82226681.48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L公司未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且X公司利用其大股东身份转移L公司巨额财产,并阻碍W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给W公司造成不能分配利润的实际损失,应当在L公司盈余分配给付不能范围内向W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据公司法规定和具体案情来确定。本案中,法院根据目标公司及全资控股关联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计算出2019年度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案控股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应当在公司利润分配给付不能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的裁判较好平衡了公司发展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关系,保障了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也保护了投资者取得合法投资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