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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学校未告知学生即作出退学决定有效吗?

2020-12-21

学校未告知学生即作出退学决定有效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檀某系某大学音乐学院音乐专业本科生,在上学期间存在旷课行为。在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中有1门科目考试不合格。大一下学期,檀某只参加了《大学语文》、《乐理与视唱练耳B》等少数科目的考试,且只有《大学语文》考试合格。后虽对部分科目进行了补考,但仍有数门课程考试不合格。2010年8月30日,檀某班主任老师打电话告诉檀某父亲,称檀某长期旷课,近10门课程未参加考试,可能会受到严厉惩处。随后,檀某及其父母多次找到学校相关部门认识错误,争取从轻处理。2010年9月28日,某大学作出《关于给予檀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前未告知檀某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经校长会议研究),2010年12月10日,某大学将该决定送达檀某,在决定送达时未告知檀某檀某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檀某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学校撤销对其作出的退学决定。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学校有权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并可依职权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作退学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当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且在送达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诉的权利。法律赋予了学校对严重违反规定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权力,学校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定。

 

本案中,某大学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前,没有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没有告知檀某进行陈述和申辩,未充分听取檀某的意见,属程序违法。故某大学做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提醒】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应当遵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应当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