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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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案件回放】
谢x是xx县xx镇居民,在xx县南环城路西段北侧建有合法房屋,1997年5月,xx县相关部门给谢x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月19日,xx县相关部门给谢x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谢x的房屋,但谢x没有见过任何公告或通知。xx县相关部门在2017年8月30日对谢x的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给谢x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2020年6月17日,xx县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谢x所有损失117万元。谢x认为xx县应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已主动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对谢x作出补偿决定未正确履行赔偿义务,应依法予以撤销。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责令xx县相关部门作出赔偿决定,xx县相关部门对谢x作出补偿决定,没有正确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予以撤销。鉴于xx县相关部门已自行撤销被诉的补偿决定,应依法确认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被征拆人在自己房屋被非法强拆时,应分清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牢记“赔”“补”不能相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