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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村民房屋,属违法!

2022-08-05

【案件回放】

x在环县xx乡xxx村xx铺刘湾拥有合法房屋,房屋位置优越,价值较高。其房屋因“银西铁路和甜永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其尚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12月27日,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环县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房屋系违建,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拆除。后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月25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4月25日,xx乡相关部门在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未和其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拆除,将家具、生活用品、经营货物等全部毁坏,致使其与家人无家可归。综上,xx乡相关部门和环县住建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外,既无实体性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对许x房屋进行非法强行拆除,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权,许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乡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xx乡相关部门辩称,因许x居住的房屋涉及银西铁路建设需要,许x拒绝搬迁,为保障银西铁路的顺利施工,xx乡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许x居住的房屋,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拆除行为确属违法。环县住建局辩称,许x位于环县xx乡xxx村xx铺刘湾的房屋未依法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应属违法建筑。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责令许x限期拆除。后许x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处罚决定。在其单位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该房屋被拆除,拆除过程其单位并未参与。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许x诉请确认xx乡相关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xx乡相关部门当庭予以认可,xx乡相关部门在未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许x位于环县xx乡xxx村xx铺刘湾的房屋,其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环县xx乡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许x位于环县xx乡xxx村xx铺刘湾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本案中,xx乡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许x的房屋,在强制拆除前,xx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许x房屋内财物统一登记造册,后统一存放,并安排专人看管。强制拆除行为由xx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环县住建局并未参与。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村民应及时寻求救济途径,比如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时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