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未按归档目录予以检索,笼统作答,该答复书应予撤销!

2022-08-04

【案件回放】

2021年1月13日,熊x向淮安市xx区相关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xx区相关部门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熊x其申请的信息因已移交区档案馆,建议熊x到区档案馆查询。但熊x经区档案馆查询后被告知,无其所申请信息的材料。因xx区相关部门未尽到检索、核查义务,故其回复行为不合法,因此,熊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xx区相关部门的《答复告知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中,xx区相关部门辩称,因熊x申请的信息内容时间较久,根据熊x提供的材料,xx区相关部门经检索和查找后发现,2011年以前的行政机关文件均移交至区档案馆,至于是否存在熊x所申请的信息,无从得知,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建议熊x到区档案馆查询。后经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本案中未尽到告知和检索义务,其作出《答复告知书》的行为不当。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淮安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责令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熊x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拆迁指挥部是客观存在的,xx区相关部门和熊x对此均认可。从xx区相关部门的《答复告知书》内容与庭审的辩称来看,其一方面认为熊x申请的材料客观存在,并建议到区档案馆进行查询;另一方面,又在审理中辩称,其并未下文成立拆迁指挥部,否认熊x申请的信息存在。故针对这一情形,xx区相关部门应尽到全面审慎的检索义务,并对搜索的方法和结果作必要的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的调查结果材料。xx区相关部门虽提供了《档案交接文据》,但从《档案交接文据》内容看,xx区相关部门移交的文件多达2359件,其也未提供已按归档目录予以检索的证据,仅是笼统地告知熊x其所申请的信息已移交至区档案馆。但熊x到区档案馆经查询后被告知,并无涉案公开信息的相关材料。

 

【瀛台律师提醒】

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就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尽到全面的检索义务,且根据检索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而非在未全面检索的情形下,笼统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