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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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案件回放】
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臧某某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赔偿款362829.4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A县法院向被执行人臧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臧某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抗拒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臧某某,但其称对判决不服要抗诉,后又说这件事根本没有他的事,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A县法院对被执行人臧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后其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臧某某一直从事运输业务,有收入却长时间分文不给付申请执行人,致使权利人冯某某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保障。
A县法院掌握相关线索后将被执行人臧某某涉嫌拒执罪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取得冯某某的谅解。
【瀛台律师论法】
被执行人臧某某因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异议,而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对法院执行置之不理,经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定义务。臧某某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臧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