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8-03
【案件回放】
周某某主张与高某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高某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周某某想与高某某约见面谈卖车事宜的时候,高某某以种种理由不和周某某见面。后周某某多次索要剩余欠款,高某某转给周某某2000元后下落不明。周某某与高某某通过电话以及微信多次沟通,高某某同意再给周某某8500元。故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高某某立即偿还8500元。高某某认可双方曾经合伙倒卖二手车,但说双方事先商量好,过户费、挂牌费等等费用一人出一些,但周某某一分钱也没出,所以高某某不承认欠周某某钱。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故周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但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对此周某某解释为双方聊微信聊天十分频繁,且不是全部与合伙有关,故其只提交了其中一部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周某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根据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显示周某某的陈述虽然真实,但不完整。
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车辆卖出后,高某某给了周某某2000元,之后同意再给周某某8500元,但之后一直未兑现。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周某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高某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

【瀛台律师论法】
周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合伙购买车辆后续问题的处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高某某曾同意给付周某某8500元,之后周某某同意高某某少支付1500元,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对于高某某应当给付的款项数额,法院认定为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某向周某某支付7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