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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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案件回放】
王某某与吴某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二人之间平时互相称呼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吴某某向王某某借7000元,并给王某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的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之后吴某某消失,王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吴某某返还借款。但王某某提交的借条中,内容为:“ 小安向小美借款7000元”,没有显示王某某与吴某某的全名,不能证明借款人是吴某某。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中,王某某仅有小学文化,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另外因其家庭贫困,7000元对其而言是一笔巨款。后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仅显示了吴某某的用户名昵称,也没有显示吴某某的全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议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并证实接收王某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吴某某。根据王某某提交的借条并结合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向王某某借款的人是被告吴某某,故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