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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领奖后突发疾病,活动组织者需要赔偿吗?

2022-08-02

【案件回放】


常某接受某房地产商的邀请来到该房地产商开发的新楼盘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常某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抽奖活动,常某获得奖品抽纸十包,然而常某在其上台领奖时却突然晕倒。后常某被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为高血压的疾病所致的脑出血。常某认为该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常某的损害后果与该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常某参加看房抽奖活动,在领奖时突发高血压导致脑出血,后常某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然而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常某具有原发性高血压,且房地产公司在组织活动时并无过错,故法院认定常某的损伤后果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不可任意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