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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隐瞒病史投保?拒赔!

2020-12-21

隐瞒病史投保?拒赔!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5月,蒋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保险,保险金额高达205万元。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患有脑梗等病史时,蒋某担心不能投保,予以否认201811月,蒋某住院治疗脑梗及系列并发症,花去医疗费20万元。

后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蒋某此前已确诊患有脑梗,在投保时并未如实说明自己的病史,故拒绝向蒋某理赔,并与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蒋某便向某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某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蒋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脑梗,但在保险人询问时故意不告知。而蒋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以及退还保险费。

【律师提醒】

诚信是为人之本,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民法典》,对不诚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坚决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