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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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案件回放】
龙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龙某因承接工程欠缺资金,遂向岳父吴某二借款,而吴某二亦无闲置资金,但吴某二在某银行有“摇钱树”贷款额度30万元,吴某二便从银行贷款30万元转借给龙某。双方约定,龙某每个季度按时将该笔贷款的利息拿给吴某二,再由吴某二偿还给银行,一年之后,龙某一次性归还30万元本金给吴某二,由吴某二归还给银行。
2021年,吴某与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同时吴某二欠银行的30万元贷款也到期,而此时龙某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吴某二的借款。无奈之下,吴某二将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逾期高额利息及罚息。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龙某返还吴某二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2%(即吴某二向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支付吴某二利息直至该笔借款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同时驳回吴某二要求龙某向银行支付贷款所产生的逾期高额利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吴某二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借给龙某,虽然吴某二未从中获取额外利益,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要求,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吴某二为了龙某个人使用资金的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52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