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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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
【案件回放】
2021年7月的某日,黄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某临时停靠点,然而其办完事回到车位上时却发现自己车辆的挡风玻璃被建筑垃圾击穿,于是黄某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该楼的住户进行排查,在民警的追问下,一位建筑工人康某承认了是自己将建筑垃圾从十六楼的窗户丢下,造成黄某小轿车的损失。经法院审理认为,康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康某为了方便省事,未将建筑垃圾从电梯带下楼进行垃圾分类,而是从十六楼的窗户旁直接扔出,导致黄某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被击穿,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故康某的行为属于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但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高空抛物已入刑,切勿为了贪图一时便利而将建筑垃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否则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