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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抵押购买二手房,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

2022-07-28

【案件回放】

2014年,郭某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刘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分期出售给郭某,郭某支付了首付款肆拾万元人民币,并约定每月向银行按揭贷款的账户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后郭某一直按月给付按揭贷款,但刘某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8年,刘某因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支付债权人借款,于是债权人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刘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故郭某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执行。于是申请执行人林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郭某和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郭某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足额支付按揭款项,但在郭某占有该房屋后,双方也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因借贷纠纷,刘某名下的此房屋被强制执行,于是郭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购买此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后林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案房屋买卖是二手房买卖,郭某属于一般买受人,而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郭某在购房时明知道涉案房屋已经抵押,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其房屋并未过户,故其权利不应优先于抵押权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屋。



瀛台律师提醒】

在购买二手房时,若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按揭贷款或另一方迟迟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加以注意,否则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