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7-28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梁某得知自己的朋友乔某在当地开展了一家木材加工厂,于是梁某表示想要向乔某购买木材,后梁某了解到乔某的木材加工厂有木材收购项目,于是梁某计划砍伐木材销售至乔某的加工厂内,乔某表示同意。后梁某在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地雇人采伐树木,后运输至乔某的加工厂内,以获取利益。某日,梁某在运输树木的过程中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梁某雇佣他人采伐林木总价值约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梁某因向乔某购买木材,得知木材加工厂需要收购木材原料,故计划在当地采伐树木出售给加工厂以获取利益,后梁某在当地雇佣他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后被当地警方查获,经鉴定,梁某所采伐的林木总价值高达人民币上万余元,故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砍伐林木应当遵守《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树木,否则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