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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打赏主播的钱,不是想要回就能要回的!

2020-12-21

打赏主播的钱,不是想要回就能要回的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7月,温某(男)结识了柳某(女),得知柳某在某直播平台做主播后,温某便通过线上打赏的方式获取柳某的好感。柳某在直播任务时,让温某在某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刷礼物为其直播打榜提升人气,仅3个月的时间,就花费了30万余元。

温某不仅因此花光了自己的所有积蓄,还透支信用卡、花呗、借呗等欠下了20万余元的债务。债台高筑让温某悔恨不已,在向柳某索要打赏金被拒后,诉状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在柳某进行直播过程中,温某给其打赏赠与金钱系自愿行为,柳某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柳某不存在侵权事实,故无须返还受赠财产。


【律师提醒】

观众以打赏的方式向主播赠与金钱,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的,属于无偿赠与。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赠与人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