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应当全部返还!

2022-07-27

【案件回放】

周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平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平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共向王某某转款20万元。2021年3月23日,二人关系被周某某发现。平某与王某某向周某某出具断绝关系保证书。后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平某赠与王某某20万元款项的行为无效,并判令王某某向周某某返还赠与款2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平某与周某某系夫妻,二人对婚内财产并未约定分别所有,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某向王某某所转的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显然超出了一般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平某与王某某既非亲戚,也非朋友,更没有生意上的往来,王某某在知晓平某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平某的转款也非善意;且平某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王某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平某向王某某转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周某某请求判令王某某向其返还赠与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应认定为无效,王某某应立即返还受赠钱款。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民法典要求行为人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要做出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